为进一步做好精准服务,提高我校退休教职工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现开展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住院的医疗补助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 医疗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范围:由离退休工作处管理的因病住院发生大额自费的退休教职工(包含去世人员)。
2、自费发生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以校医院报销时间为准;老102 人员、街道管理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劳服等退休教职工以住院医院结算时间为准)。
3、补助对象认定:以校医院认定的自费清单为准,自费总额超出0.8万元的人员。
二、医疗补助原则
1、补助比例:根据专项经费预算金额和医疗补助对象生病住院自费总额(以校医院认定的自费清单为准)的情况,确定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核算后自费总额的三分之一(核算后自费总额为本人自费总额减0.8万元)。
2、补助限额:医疗补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3、发放方式:集中一次性进行补助,补助款直接发放至医疗补助对象或去世医疗补助对象继承人的银行卡中。
三、提交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原件
1、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无需本人提交,其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由校医院提供。未曾经过校医院报销受理的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不纳入此医疗补助计算范围,无需提交。
2、老102 人员、街道管理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劳服等退休教职工:上述持医保卡就医的退休教职工中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需自行提交其住院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原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住院医院结算时间为准)。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去世退休教职工,由其继承人代为办理。住院医院结算清单外的费用以及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均不纳入此医疗补助计算范围,无需提交相关单据。
自行提交单据时间、地点
2023年6月19日至21日 8:30-11:30 14:30-17:30
校医院财务室(410房间)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人员,视同其自愿放弃医疗补助。
四、后续工作安排
1、补助对象及金额公示:预计6月下旬,以实际为准。
2、制作补助单据报表、上报财务处并发放到指定银行卡:预计6月下旬或7月上旬,以实际为准。
五、咨询电话
离退休工作处:82313202
校 医 院:82317295
离退休工作处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