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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申根协定》签字国的签证?

发布日期:2015-06-02   点击量: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去其长期居住地的使馆或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根据申根协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申请签发,并非第一次入境国)。
   凡申办《申根协定》签字国(德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奥地利、希腊、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冰岛、波兰、捷克、立陶 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等共26个国家)的签证,如只出访其中一个国家,则只须申办该国的签 证;如同时出访申根国中的两个以上国家,则需根据出访停留时间和出访任务等具体情况,申办其中一个停留时间最长和出访任务最主要的国家的签证。
   申根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如有特殊原因,有效期可超过3个月,但最多不能超过1年。
   一般情况下,该入境签证在所有的申根国家都有效。特殊情况下,该签证只允许持有者进入签证的签发国。 
   
根据申根签证有关规定,外国公民如同时经过两个申根国家的城市转机前往其它非申根国家,无论转机时间长短或是否出机场,均须申请过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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