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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大额自费医疗补助工作

发布日期:2023-09-12   点击量:


为促进“四个北航”建设,进一步增加我校退休教职工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在爱心互助会于2021年9月底终止后,学校设立了专项经费对生病住院发生大额自费的退休教职工进行帮扶补助。

(一)医疗补助条件

1、补助对象范围:由离退休工作处管理的因病住院发生大额自费的退休教职工(包含当年去世人员)。

2、自费发生时间:一般为上一自然年度,按离退休工作处当年通知的起止时间为准(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以校医院报销时间为准;老102 人员、街道管理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劳服等退休教职工以住院医院结算时间为准)。

3、补助对象认定:以校医院认定的自费清单为准,自费总额超出0.8万元的人员。

(二)医疗补助原则

1、补助比例:根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和医疗补助对象生病住院自费金额(以校医院认定的自费清单为准)的总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本人自费总额超出0.8万元部分金额的三分之一。

2、补助限额:医疗补助对象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3、发放方式:集中一次性进行补助,补助款直接发放至医疗补助对象或去世医疗补助对象继承人的银行卡中。

(三)提交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原件

1、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无需本人提交,其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由校医院提供。未曾经过校医院报销受理的住院自费发票及明细清单,不纳入此医疗补助计算范围,无需提交。

2、老102 人员、街道管理的事业编制退休教职工、劳服等退休教职工:上述持医保卡就医的退休教职工中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根据当年工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提交其住院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原件至校医院财务室410房间(以住院医院结算时间为准)。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去世退休教职工,由其继承人代为办理。住院医院结算清单外的费用以及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均不纳入此医疗补助计算范围,无需提交相关单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人员,视同其自愿放弃医疗补助。

离退休工作处咨询电话:82317928/792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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