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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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3-25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Beihang University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BHASST),简称北航老科协。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年龄一般在55 岁及以上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简称北京老科总)的团体会员。北航老科协接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领导,是学校联系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发展,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树立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首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路校区思源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开展协调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翻译资料。主要内容是: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对外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活动特色与发展规律,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及北京市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围绕北航发展需要,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组织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根据学校科技教育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北航科技、经济、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六)发动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帮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七)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上级举荐老年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八)加强同兄弟高校和科研单位老科技工作者组织的友好交往与联系,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工作者的北航离退休人员;

(二) 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 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本校和校外离退休人员开展的服务活动;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 维护协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 参与协会的业务信息交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定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北京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设置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 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

(四) 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五条 设立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1至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日常运行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由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秘书们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协会事宜;

(四) 决定各部门的分工和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 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

(二) 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四) 身体健康,有奉献精神,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五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及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会长负责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和学校做贡献;代表本会签署文件;会长可以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各项职责。

(二) 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落实上级协会有关文件要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撰写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和支出。

(三) 副会长负责联系上级协会,落实上级任务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向上级协会汇报北航分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秘书长负责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任务,撰写常务理事和理事大会会议纪要,管理办公室事务,对接校内有关部门,筹划每年至少一次的理事大会,筹划组织理事开展校内外活动,联系下属各分会。

(二) 副秘书长负责落实会议和活动涉及到的场地、人员、物品等事宜,财务收支,缴纳上级协会的会费,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其他专项任务,办理会员证,处理办公室事务,统计老教授报告团活动,整理文献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重要事项进行及时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30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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